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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九大疑点(一)
法官还认为遗嘱上的签名有多处不能解释的疑点,例如签名上发现最少有8处「震笔」的现象,所谓「震笔」就是书写者手发抖。法官认为,「震笔」是伪冒者伪冒签名时手抖得其中一个明显的特征。虽然龚如心一方律师,认为签名上的「震笔」是由于王德辉在订立遗嘱的前两天,堕马受伤引起脑震荡的结果。但法官不接受这种说法,认为这样的解释「有创意」,但得不到医学文献的支持,无法采信。
最终法官认为:有强而有力的证据显示,有人在「1990年遗嘱」上,依据王德辉1958年签名样式,伪冒王德辉的签名,遗嘱上王德辉的签名,并不是出于王德辉本人的手笔。
接着,法官对见证人谢炳炎的签名进行了分析,他说,在仔细研究各位专家对谢炳炎签名的每个笔画的分析,发现其中出现很多伪冒的特征,其中最「失败」的破绽,便是四个签名竟然写得一模一样,法官认为人并非机械,他还统计出谢炳炎的名字一共有34划,而每页纸上的签名却可以重叠起来,对于一般人在书写中,是做不到的,这明显是有人按样本临摹出来的,故而认为有十分强而有力的证据,显示遗嘱上的谢炳炎签名是伪冒的。
法庭上对谢炳炎签名的质疑,让我有一点不理解,后来这个案件发生了根本的逆转,好像也是与谢炳炎的签名真伪有关。因为在法庭辩论中,王廷歆一方举了大量的证据说明谢炳炎与龚如心关系亲密,受到龚如心的恩惠。而谢炳炎到律师楼作证时,根本没有否认自己的签名,还给人感觉是在一直为龚如心说话。那么,既然签字人都不否认自己的签字,为什么王廷歆一方和法官都质疑谢炳炎的签名是伪造的呢?除非只有一个可能,既遗嘱的伪造者,伪造这份遗嘱时事先并没有告诉谢炳炎,事后事情不得不公开了,才和谢炳炎说。而谢炳炎因为曾受到龚如心的恩惠,自己认下了这份签名。
这样听起来,事情好像有点绕,也为后来的案件逆转留下了「根由」。
「世纪争产案」自2001年8月6日,在香港高等法院正式开庭,期间一共经历了172天,法官任懿君终于在一年后的2002年的11月21日,正式下达了罕见的厚厚四大本,总共568页的《判决书》。除了以上任懿君法官提出的重重疑问和分析以外,还就龚如心手上的「1990年遗嘱」的真伪,在厚厚的《判决书》中提出了九大疑点:
第一大疑点是:没有任何诱因促使王德辉更改「1968年遗嘱」。
法官的这个疑问,显然是从王德辉更改「1960年遗嘱」,而订立「1968年遗嘱」的原因提出来的。在法庭的庭审中,王廷歆一方为了充分证实其手中的「1968年遗嘱」的真实,传召了不少知情人出庭作证,是为了说明当时是在什么情况下,王德辉会突然更改遗嘱,以增加遗嘱的可信度,不惜把「家丑」龚如心出轨的事暴露在法庭上。
同时,王廷歆一方也说明了王德辉为什么在1960年还那么年轻的时候,就订立了一份遗嘱,是因为王德辉患了严重的肾病,这也就把王德辉夫妇俩为什么没有孩子的原因暴露了。这样,给人们留下的印象,王德辉订立两份遗嘱都是事出有因的。
因此,法官依据案中的证据显示,提出疑问,王德辉与父亲关系要好,他对父亲既感激又尊重,即使在1983年首次被绑架后,经历了生死,也没有去更改「1968年遗嘱」。为什么会在1990年,没有任何诱因下,突然用四页牛油纸写成了这样一份遗嘱,来更改了「1968年遗嘱」?
第二大疑点是:自行准备遗嘱违背王德辉一贯严谨作风。
显然王廷歆一方对王德辉订立前两份遗嘱过程的陈述和有关人士的作证,以及描述王德辉一贯行事作风,给法官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并被法庭采信。
法官在第二个疑问中说,王德辉在1960年首次订立遗嘱,及于1968年更改遗嘱内容,两次均是聘请律师代为草拟,继而请律师任见证人,过程办得清清楚楚。另外,以王德辉过往做事风格,均喜欢向律师听取法律意见,对具法律效力的文件相当小心。
此外,法官还对龚如心及龚仁心指王德辉有自行准备「假日遗嘱」的说法,高度怀疑,因为没有实证,甚至认为是两人的编造。因此,认为「1990年遗嘱」一反王德辉平日的作风,这也就否认了王德辉可能订立这份遗嘱的前提。
从香港媒体在报道「1990年遗嘱」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词语如「诡异的密函」,以及龚如心反对打开「密函」的奇怪理由,都反映出人们对这份「1990年遗嘱」所持的怀疑态度,显然法官提出的这第二个疑问,反映的正是这一点。
第三个疑点是:订立遗嘱的日期可疑。
依龚如心一方的说明,王德辉订立「1990年遗嘱」是在他坠马摔伤以后。据此,法官详细排列了王德辉坠马摔伤前后的日程。他在《判决书》说,1990年3月10日及11日,王德辉因坠马受伤住院。12日出院后,先由龚如心的胞弟龚仁心陪同回家,继而又返回了华懋集团的办公室,其间陪着王德辉的龚如心姐弟,均没有提及王德辉曾在家中找两名神秘人草拟遗嘱。
法官的这个疑问,非常明显地提出了一个问题,王德辉在从医院返家的那短短的时间里,就重新订立了遗嘱?还找来两名神秘人做见证人?这些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王德辉这个人做事谨慎的个性。
第四个疑点:订立遗嘱的方式与王德辉的作风不一致。
这里,法官提到的「作风」,主要是对「1990年遗嘱」用中文书写的疑问。
法官说,王德辉之前的「1960年遗嘱」和「1968年遗嘱」,均以英文写成。但1990年遗嘱却以中文写成,而且其中字体明显因为坏笔而有些笔画要重写。另外用了这样薄的牛油纸,极易造成纸与纸之间有墨水「过底」(即渗透)的情况。这些对于一向处事严谨,尤其是对法律文件要求甚高的王德辉来说,是不能接受的,而且王德辉一向习惯以英文签名,但1990年的遗嘱却是以中文签署的。
法官的这个疑问,也是大家的疑问。王德辉是那样一个谨慎的人,又是著名的「孤寒佬」,他作为华懋集团的老板,一定知道自己的身价是多少,这四张牛油纸里的含金量是几百个亿,这样订立遗嘱,既让人感到很匆忙,又让人觉得不严谨,包括使用的文字,一会儿中文,一会儿英文,王德辉会这样对待自己身后的遗产吗?所以,法官说1990年遗嘱订立的方式与王德辉作风不一致。
110、九大疑点(二)
第五个疑点:遗嘱内容含糊而且错误。
法官说,「1990年遗嘱」其中的第二页即文件(B)和第三页即文件(C)内容相似,并由同一人草拟。法官质疑,为何不干脆将两页融合为一页?但其实细一看,这两页的内容却有矛盾,第二页文件(B)的内容中,关心地表示要照顾父母及胞妹,但第三页文件(C)却又不准给予任何财产给王家,那又谈何照顾?王德辉与家人关系亲密,但遗嘱中却说「他们全都令人失望」。还有,大家都指王德辉并非浪漫之人。却在遗嘱上专门用一页纸,写上「OneLifeOneLove」这样烂漫的话,情理不通。
法官这里实际上说的是,龚如心拿出的「1990年遗嘱」,文理和情理,都有矛盾之处。这是大家看过遗嘱后的共同感觉。文理上,遗嘱一共四页,其中前三页是遗嘱的实质内容,可这三页遗嘱中,却如法官所说,文理上并不通顺。除了把相同的内容写在三页纸上,又在不同的纸上既重复相同的话,也讲了相互矛盾的话。
例如,第一页遗嘱上写了「本人死后,我所有一切财产,全部遗赠我妻子龚如心。」这是遗嘱的核心,在第一页遗嘱中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可接着在第二页上又写了「我王德辉死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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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财产全交妻子龚如心管理,任何人不得异议」,第三页上又重复了这句「我死后一切财产全交妻子,任何人不可反对」,所以法官质疑,这些内容都是可以在一页遗嘱中讲清楚的。
这是三页遗嘱中相同重复之处。
但三页遗嘱中,又有相互矛盾之处。即法官所说的,第二页遗嘱说「我的父母虽然令我失望,但我也坚持妻子必定要照顾他们,还有那有毛病的妹妹她也不可能自立。」这里「有毛病的妹妹」指的是王德辉有一个妹妹好像身体很不好。可遗嘱的第三页又写到「但切不可将任何金钱利益或物业,交赠我王家」,既要妻子照顾父母和患病不能自理的妹妹,又「切不可将金钱和物业,交赠王家」,那怎么照顾?
四页遗嘱中情理不通的地方,就比较多了。
首先,华懋公司是父亲王廷歆一手所创,后来交给了儿子接班,虽然是在儿子手上做大的,但这毕竟是王廷歆一生的心血,这一点王德辉很清楚。再说,王德辉一直很孝顺父母,弟妹关系处得也很不错,怎么会突然在遗嘱中,对父母和王家都充满着不满呢,而且这种不满情绪在三页遗嘱中相互矛盾,一边说要照顾父母,一边又不让给父母「任何金钱利益或物业」,这是法官质疑情理不通的地方。
再就是遗嘱的第四页,特意用英文写了一句话,而且还挺浪漫地用斜体「One?LifeOneLove。」(一生爱一人)。且不说王德辉不是浪漫之人,而这页纸不像是遗嘱,倒像是情书。
作为书写者,我也有一个疑问,人们说,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一个人在书写遗嘱的时候,是对自己身后事的交代。一是一定对人生会有依依不舍,其中当然包括对养育过自己的父母,二是心态会逐渐平和,所想所说的话,一般也会是善良的,可王德辉在写这份遗嘱的时候,怎么好像有一股怨气,除了对妻子,几乎对所有人都不满。这份遗嘱的书写者,好像有两种情绪,这两种情绪都极端。一是,对父母家人都不满,一是,却对妻子充满着爱。不仅把所有遗产都交给妻子,还一再强调「任何人不得异议」「任何人不可反对」,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情绪,好像不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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